今天看見明報新聞
本身是大律師的勞工界立法會議員鄺志堅則批評,裁判官因坊間壓力而主動覆核案件,等同「輿論審判」,會破壞公眾對法官的信心,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。他認為正確做法是由勞工處提出覆核要求,並交出新證據,由法官再作定奪。
不過我欣賞的是報導最後這部份
◆《裁判官條例》
第104(5)、(6)條:
(5)裁判官亦可在……裁定後的14整天內,主動重開該案,並在其後(不論是在該14整天之內或之後)就其對該事項作出的決定加以覆核。
(6)如裁判官主動覆核其已作出的決定或批准一項覆核申請,則他可在覆核時將整件案或其部分重開及重新聆訊,並可錄取新的證供,及推翻、更改或維持其原先的決定。
我不相信大律師議員不知道這些條例﹐不太懂法律的編輯都識找資料啦!
表面看來﹐他提出的做法好像很合理。不過疑問是為何有條例﹐卻不能用呢?運用了就會變成「破壞公眾對法官的信心,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」呢?
我估如果自我覆核是在三日內提出﹐這個批評還是會出現、如果是在七日內提出﹐批評對像可能就是勞工處(指她不提出覆核﹐反應慢)、如果是在十四日內提出﹐報導更會變成裁判官因政府和社會壓力﹐最後作出讓步添!
香港的大部分議員也只是會查找不足﹐但從沒有提出務實的建議。其實昨天對成報的判決(11 張傳票 = $4200)才是真正「破壞公眾對法官的信心」!唔知作為大律師的議員先生睇唔睇到呢?
發佈留言